淺談飼養寵物(動物)之法律責任
- 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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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款的定義,指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寵物及其他動物。
虐待:依動物保護法第3條第10款的定義,指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器物、不作為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
動物保護法的規定中,詳細規定虐待傷害寵物的行為,若有導致寵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話,行為人將面臨刑責及罰金。
就算沒有到達讓寵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程度,仍有行政罰鍰之處分。
現代人經濟稍有餘裕之多會飼養寵物、動物,但時不時都會看到不當對待寵物、動物的新聞,甚至就在我們周遭就有這樣的情形發生,舉凡寵物的飲食、活動空間、衛生環境、甚或者是飼主的陪伴對待方式稍有不甚都有可能觸犯動物保護法,養寵物、動物已經不再像以前一樣可隨意待之或隨意棄之,目前動物保護法訂定的越來越詳細,為因應社會民情,相關罰則也越來越重,切不可等閒視之。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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