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法定財產制介紹(下)】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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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介紹完何謂婚後財產以及民法上有關避免夫或妻之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脫產行為的法律效果後,接著要向各位讀者講述法定財產制在夫妻之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應如何分配剩餘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之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例如:甲男與乙女之婚後財產各有500萬,惟甲男因賭性成癮,在外欠別人200萬元,二人離婚後,甲男的剩餘財產為(500萬-200萬),因此經過剩餘財產分配計算,(乙女剩餘財產500萬元-甲男剩餘財產300萬元)/2,即為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是故,甲男得向乙女請求100萬元。
惟同條第2項另有規定,若是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因此,乙女可能可以不用給付100萬元給甲男。
另外,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以及慰撫金,不須納入雙方剩餘財產之總額內。換言之,若是夫或妻之婚後財產有包含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應將該金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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