喪失繼承權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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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男與其妻子乙生下一對雙胞胎,A、B兩姊妹從小到大感情融洽。甲男之妻子乙於三年前因車禍去世,而今甲男因病過世。甲男過世後,A、B二人竟為父親所留下的遺產1000萬元而起爭執。二人在爭吵過程中,A竟拿刀威脅B必須將所有的遺產都給她,否則將殺死她。試問:A欲殺害B強迫其放棄繼承,是否會喪失繼承權?
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此款規定為絕對失權,不因被繼承人之宥恕而回復繼承權。然而,在適用該款規定時,要注意兩個要件,一為須有致死之故意,若是出於過失則非喪失繼承權;二為須科刑之判決已確定。又該款分別有四種情事,將導致喪失繼承權,如:
● 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故意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雖未致被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 雖未致應繼承人於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綜上所述,若A一氣之下當場殺死B或是B逃過一劫而後向A提起故意殺人未遂之告訴,且A受判刑確定,則A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喪失甲男遺產之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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