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四條
- 2019-03-05
- 1285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主管機關,得分別設置下列公立殯葬設施:
一、直轄市、市主管機關:公墓、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骨灰( 骸)存放設施。
二、縣主管機關:殯儀館、禮廳及靈堂、火化場。
三、鄉(鎮、市)主管機關: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
- 縣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設置公墓及骨灰(骸)存放設施。
- 鄉(鎮、市)主管 機關得視需要設置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及火化場。
- 直轄市、縣(市)得規劃、設置殯葬設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