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的定義】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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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親人獨自一人居住,被發現陳屍家中,之後想拍賣該房屋,是否會被當成「凶宅」而影響價格及銷售情況呢?
「凶宅」在民間與法律上的認定不太相同。而法律上其實也未就「凶宅」有明確的定義,多是依照交易慣例、內政部函示及不動產說明書來判斷。
依內政部九十七年針對凶宅認定的函釋:「『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函釋中之要件為:
#賣方產權持有期間,經過一手後即不算凶宅。
#專有部分,使用上有獨立性,且為區分所有之標的者。
#凶殺、自殺或求死行為致死,非自然死亡者。若是因疾病過世、意外事故,則屬自然死亡範圍。
就算是吸食毒品過量身亡或是染疫猝死,亦屬自然死亡範圍,雖然大家都明白吸食毒品過量以及染疫的高風險會導向死亡結果,但仍與「凶殺、自殺或求死行為致死」有異。
實務上對凶宅之認定,其實並未完全依照內政部函示,事件發生原因、過程、時間等因素也是考量範圍。而縱使實務上認定該房屋非凶宅,可能也比不過民間早已流傳的事跡。
房屋是否為凶宅,賣方具有告知義務,因凶宅在買賣時為重大瑕疵必須揭露,但僅限於「產權持有期間」有非自然死亡之情事,因此有些人會利用親戚間先脫手一次將房屋「洗白」。
「凶宅」在一般社會裡人們還是有所忌諱的,因此影響購買意願及價格,這些都是心態上的感受,也是有人並不介意,且時間久遠自然影響也就小了。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截圖資料來源:內政部地政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