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年度新北市聯合奠祭實施計畫
-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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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年 12 月 11 日經聯合奠祭捐款委員會審議通過 108 年 12 月 20 日核准
壹、 目的:
為持續提昇本市優質的殯葬文化,端正善良禮俗,本著日日是好日以節約簡葬的方式,在隆重、莊嚴及符合環保的理念下,祥和的完成人生最後告別儀式並期許作為爾後民眾在籌辦殯儀奠祭時的示範標竿。同時為讓善心善款作更有效發揮,爰對於相對弱勢或環保自然葬法之 亡者,其相關奠祭服務,不收取費用。
貳、 指導及辦理機關:
一、指導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二、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
參、 申請資格與期限(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時間以申請日期為基準, 非場次辦理日期):
一、 申請資格:不限,但土葬者不得申請參加之。
二、 申請期限:自亡者死亡日或遺體具領日起算十日內向本處申請, 逾期申請者,本處應不予受理。
三、 亡者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享有第伍點服務項目全部免費(除第七項「遺體接運」另依該項目之規則收費)。未有資格者,則其 遺體寄存費、遺體火化費、拜飯間(牌位區)使用費、遺體洗身、 遺體著裝、遺體化粧及遺體大殮,均減半收取規費,其餘項目亦 仍免費。
(一) 低收、中低收入戶者。
(二) 器官捐贈者。
(三) 原住民者。
(四) 經本府社會局安置或領有本府社會局補助款入住養老院 者。
(五) 為本府相關安養院安置者,如新北市立仁愛之家等。
(六) 有名無主、在臺灣無親屬者。
(七) 火化後骨灰選擇樹葬、花葬等環保自然葬法者。
(八) 其他經本處專案核准參加者。
肆、 申請文件及方式:
一、 星期一至星期六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申請人提出下列文件至新 北市公立殯儀館(以下簡稱本館)服務中心櫃台申辦。
(一) 死亡證明書正本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 1 份。
(二) 申請人關係證明文件或其他文件。
(三) 符合第參點第三項享有全部服務項目免費者,應檢具符合資 格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檢具者,不得享有之。
二、 依序受理登記,額滿為止,不得挑選日期及場次,且同一亡者以 申請 1 次為限。撤回申請者,不得再申請參加。
三、 如於奠祭(含當天) 5 日前之場次登記未滿 3 人者,則本處得彈性 調整至上、下午場次或於次週之場次辦理。
伍、 服務項目(如未使用者視同放棄):
一、 禮堂(含冷氣)。
二、 佈置:包括花山、花籃、布幔、地毯、總靈位牌、供桌、爐香、 燭台、花瓶。
三、 主供桌供品:以四果置主靈位牌前。
四、 司儀、襄儀:限於聯合公奠,家奠(祭)自理。
五、 音樂:限於聯合公奠,家奠(祭)自理。
六、 誦經:限於聯合公奠,家奠(祭)自理。
七、 遺體接運:得通知本館派車接運進館(接運地點限本市、臺北市、基隆市、桃園市境內,亡者設籍本市者不收費,非設籍本市者則依實際接運里程數收費) ,並以 1 次為限。
八、 屍袋 1 個(申請前項遺體接運者,始有本項服務。本項服務,不得單獨申請)。
九、 遺體寄存(包含冷藏或寄棺。寄棺者限由申請人自備棺木)。
十、 遺體洗身。
十一、 遺體著裝。
十二、 遺體化粧。
十三、 遺體大殮。
十四、 靈車 1 趟:奠祭當日由本館至火化場之行程,至多 3 位親屬搭乘。
十五、 拜飯間(牌位區)使用。
十六、 遺體火化。
十七、 火化棺木 1 具(一般尺寸為內徑長約 188 公分、內徑寬約 53 公 分、內徑高約 36.5 公分,如有身形較大或兒童、嬰兒等特殊需 求者,可免費調整尺寸,惟請於奠祭 5 日前提供亡者大約身高 體重) 。
十八、 骨灰罐 1 個(或骨灰再處理)。
十九、 骨灰罐刻字暨瓷質相片服務 1 式(申請骨灰罐方可附加本項目,不得單獨申請)。
二十、 遺照 1 幀(成品限於奠祭當日報到時領取)。
二十一、 火化許可證 1 份。
二十二、 家屬停車卡 2 張。
陸、 辦理日期、地點及受理人數:
一、 辦理日期:每週四上、下午各辦理一場,全年預計辦理 140 場。 如週四為放假日則提前或延後一日上班日辦理。另為符合民眾 實際需求,本處得視情況不定期臨時增減場次。
二、 辦理地點:本館景福廳。
三、 受理人數:3 人以上(含 3 人)即辦理,以 10 人為上限。
柒、 辦理方式:
一、 採用一般民間習俗或視需要採追思音樂會方式辦理。
二、 公奠禮由市府各機關首長或指派之代表擔任主奠。亡故為新北 市市民者,本處將函請設籍之區公所派員與祭。
捌、 參加者配合事項:
一、 奠祭當日不提供家屬奠儀受收處。
二、 典禮會場謝絕花圈、花籃、實體輓聯等,且不提供簽收服務。
三、 禁止陣頭、鼓亭、哭孝女、牽亡陣、樂儀隊。
四、 遺體著裝用壽衣請於奠祭 3 日前交於本館遺體冷藏室(包裝上請 註明亡者姓名、參加日期、聯絡人姓名、電話、代辦業者及聯絡
電話等資料)。
五、 骨灰罐刻字稿請於奠祭 5 日前交於本館指定地點,逾期不受理, 如已申請骨灰罐刻字暨瓷質相片服務後改申請骨灰再處理,則須自付骨灰罐及刻字暨瓷質相片之費用。
六、 除免費 22 項服務外,如有抬棺、家屬接送、晉塔服務及其他需求 者,由家屬自理,委託業者代辦者,其費用由雙方自行議定。
七、 未能配合全程儀式進行而逕自離開者或退出者,須依本府公立殯
儀館設施及服務管理要點第五點規定補繳相關費用(火化棺木及 骨灰罐等各項費用需返還聯合奠祭捐款專戶)。
玖、 經費來源:
一、 公務預算。
二、 聯合奠祭捐款專戶。
壹拾、 宣導方式:
一、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生命終章』公告宣導。
二、 函請區公所協助宣導並派員與祭。
三、 本處殯儀館服務中心櫃台於民眾洽辦治喪申請時宣導。
壹拾壹、 預期效益:
一、 莊嚴亡者出殯奠禮,形塑本市更優質的殯葬文化。
二、 為民眾節約殯葬費用。
壹拾貳、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本處得隨時修訂之。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民政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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