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一0三條 2019-03-05 894 殯葬禮儀服務業達第四十五條第三項所定之一定規模者,於第四十五條第二項所定辦法發布施行後三年內得繼續營業,期間屆滿前,應補送聘禮儀師證明,經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line 分享 facebook facebook 殯葬管理條例 相關文章/延伸閱讀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八九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二條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二條 【法令規定】合法殯葬業者查詢 【法令規定】殯葬管理條例。第七五條 上一篇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