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退休金繼承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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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推行後,雇主有義務每個月提繳不低於勞工月薪6%之金額至勞退專戶中。勞工亦可自願提繳一定金額至其勞退專戶,等到將來退休時選擇要月領或是一次全領。而當該名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或未領完全部之退休金就死亡的情形下,其退休金應由何人來領取?
按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6條規定,勞工於請領退休金前死亡者,應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請領一次退休金;若勞工係為選擇領取月退休金,於未屆平均餘命或所定請領年限前死亡者,停止核發月退休金,由其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領回其個人退休金專戶結算賸餘金額。然而,請領退休金遺屬之順位,於勞工退休金條例第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順位為: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姊妹。
須特別留意的是,當遺屬同一順位有數人時,應共同具領,有未具名之遺屬者,由具領之遺屬負責分配之。此外,若有死亡、拋棄或因法定事由喪失繼承權時,由其餘遺屬請領之。但生前預立遺囑指定請領人者,從其遺囑。領取勞工退休金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勞工死亡之次日)起算,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文章來源: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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