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齡駕駛人駕照相關規定
- 2019-04-08
- 1961
一、規劃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背景
依內政部人口統計資料顯示,我國至105年底65歲以上高齡人口數已達310.2萬人,其比例占全國人口數13.18%,可見我國現況已屬「高齡化社會」,且逐步朝向「高齡社會」發展;因應高齡化社會發展趨勢,不論在社會福利、醫療制度甚至是交通管理等政策推動方向,都有進一步檢視修正的必要。
近3年來,媒體時有報導高齡駕駛人未能安全駕車案件,依據內政部警政署統計,A1類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數以高年齡層之人數較多,如何就高齡駕駛人駕車安全,建立有效駕照管理制度成為國人熱切關切課題之一。
二、實施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目的
考量身體老化造成某些身體機能改變,包括反應時間的延長、整體動作速度變慢、知覺動作表現衰退、認知方面有關注意力及辦識力的改變,以及視覺方面的改變等,影響安全駕駛能力。基於關懷高齡年長者行車安全,對於其身心狀況應建立適當的檢測機制,讓高齡年長者瞭解自身身體狀況是否適合駕駛車輛,其家屬亦可藉以勸導不適駕車者停止駕駛行為,爰參考國外先進國家之管理制度,規劃及推動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制度,俾利維護高齡年長者自身及其他用路人之交通安全。
三、國外制度-歸納其他國家高齡駕駛人之管理規定
⦿特別管理年齡之界定:日本年齡為年滿70歲、新加坡年滿65歲、香港年滿60歲、西方國家以英國年滿70歲起最低。
⦿不同駕駛執照有效期間之管制:採縮短駕駛執照有效期間,通常為3年或2年。
⦿申請換照特別要求:醫師簽署之體檢表格、接受教育訓練及接受道路駕駛考驗等。
⦿其他特別管理措施、作法:限制白天時段或社區道路駕駛、法國對特定疾病駕駛人限定駕照效期;德國駕駛人倘駕車肇事,限制其駕車或提具合格體檢證明。
四、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規劃辦理歷程
交通部自102年起即著手研議評估高齡駕駛人的管理制度,除請外交部駐外單位協助蒐集各國高齡駕駛人駕照管理規定,參考日本認知功能測驗作法,委託臺灣精神醫學會研究及規劃認知功能測驗制度。
公路總局於103年12月在臺北、臺中、高雄及花蓮等4個地區舉行公聽會就高齡駕駛人的管理制度規劃構想與各界溝通並聽取各方意見。
104年5月彙整公聽會各界意見,再邀集醫學專家及相關單位研議具體建議方案,將以75歲以上汽車及機車駕駛人為適用對象、每2年換照1次為審查週期、駕照換發須通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體檢標準及認知功能測驗。
為推動網路參與機制,善用網路平臺與民眾互動,於政策形成前廣泛諮詢民眾意見,提升政策溝通品質,於104年7月17日起為期3個月於國發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站,蒐集各界民眾意見,計有86%民眾贊成本議題。
自105年5月由全國監理所站針對年滿75歲以上之高齡駕駛人開始試辦認知功能測驗,截至106年1月底為止,完成檢測者共計7,943人,通過5,803人,及格率為73.06%。
五、高齡駕駛人駕駛執照管理制度規劃
實施對象:領有各級普通汽車及機車駕照之駕駛人:
⦿實施日期後才屆滿75歲者。
⦿逾75歲實施日期後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者
換照期限及駕照效期:
⦿實施日期後才屆滿75歲者(即中華民國31年7月1日(含)以後出生之駕駛人),首次換照期限為屆滿75歲前1個月至屆滿3年內,駕照效期至78歲(生日日期)為止;未換照前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者,換照期限為通知日期3個月內,駕照效期至78歲(生日日期)為止。
⦿實施日期前已年滿75歲(即中華民國31年6月30日(含)以前出生之駕駛人),實施日期後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者,換照換照期限為通知日期3個月內,駕照效期為3年(生日日期)為止。
⦿實施日期後,年滿75歲以上之高齡駕駛人首次考領之駕駛執照有效期限為三年。
以上3點辦理換發或考領之駕照,駕駛人得於有效期間屆滿前後一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換發有效期間三年之新照。
審查方式:除「體格檢查」合格外,還需通過「認知功能測驗」或檢附「未患中度以上失智症證明」
⦿對時間及空間的正確認知能力-由受測者回答當日的年、月、日、星期與當時所在地。通過標準建議得分以4分/3分為切截分數,計測驗5題,即答對4題以上為通過測驗。
⦿近程記憶思考的能力-讓受測者看十種日常生活與交通環境相關圖案,收起圖案兩分鐘後,由受測者回答剛剛看到的圖案。通過標準建議得分以3分/2分為切截分數,即答對3種以上為通過測驗。
⦿測試判斷力及手腦並用能力-於測驗紙內畫出一個足夠大的圓形時鐘,將應該在時鐘內出現的數字及位置繪製完成,並於正確位置繪出指定時間之時針及分針。通過標準建議得分以4分/3分為切截分數,計有7項評分,即得分4分以上為通過測驗。
體格檢查:
⦿體格檢查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體格體能變化與原考領駕照時不同者,另依身心障礙者報考汽車及機車駕駛執照處理要點辦理。認
知功能測驗:
隨著年齡增長,身體機能退化是重要課題,鑒於近年國內失智患者有好發之情況,爰參考日本作法,委託臺灣精神醫學會研究及認知功能測驗,規劃於換照時施以簡易的認知功能測驗,檢測駕駛人對時間及空間的正確認知能力、近程記憶思考之能力、判斷力並用能力等,初步檢測駕駛人是否有失智傾向;未通過認知功能測驗者,應至醫療機構作進一步檢查,檢查結果為中度以上失智症者,已不具安全駕駛能力,基於安全考量不予換發駕照。
認知功能測驗的3個程序可初步瞭解駕駛人下列能力:
⦿以上3項測驗須同時合格才算通過認知功能測驗。
⦿認知功能測驗之施測管道為監理單位、公立醫院、衛生所及監理單位簽約之私立醫院、診所及代辦所。
不依規定辦理換照之處理機制:
⦿實施日期後才屆滿75歲持逾期駕照駕車經舉發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第7款「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惟於舉發通知單日期三個月內依規定完成換發駕照,不予處罰。
⦿逾75歲實施日期後有特定違規或吊扣駕照者不依通知期限申請換照者,通知繳回駕照,未繳回者監理單位逕行公告註銷駕照。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公路總局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