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存歸來者配偶已改嫁】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 郭昌凱律師
- 2023-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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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和朋友A一起出國玩,不幸飛機失事,全機人員皆未被尋獲,甲的妻子乙與兒子丙皆不知甲是否仍生存。半年後,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宣告之裁定。經過兩年後,乙帶著丙改嫁給高中同學丁。試問:若甲生存歸來,則乙丁的婚姻是否有效?
按民用航空法第98條:「因航空器失事,致其所載人員失蹤,其失蹤人於失蹤滿六個月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又按家事事件法第163條第1項規定:「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裁定之裁定,不問對於何人均有效力。但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
對於配偶乙在甲宣告死亡後而締結的後婚,若乙丁均為善意,後婚之效力仍持續不受甲撤銷宣告死亡之影響。惟甲乙之前婚姻是否復活?學者有認為,此時後婚姻效力不受影響,即為前婚姻不復活,係因配偶之再婚而消滅。且為保護善意之後婚當事人,應使前婚姻不復活。
本案中,乙係屬善意信賴甲之死亡宣告,且後婚姻之雙方當事人乙丁皆為善意,故後婚效力應不受影響,前婚姻自後婚姻成立之日起視為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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