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 寬心圓法律事務所-郭昌凱律師
- 202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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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有一個兒子A,平時對甲不理不睬,在甲年老無法自理生活時,都是由好友乙照顧他。甲名下有500萬的財產,擔心自己死後財產會被不孝的A繼承,於是和乙簽訂了一份死因贈與契約,明定將自己名下的所有財產都贈與給乙,但贈與物的交付時點於自己死亡時。試問:該死因契約是否有效成立?A得否撤銷該契約?
依民法第406條規定,稱贈與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與他方,他方允受之契約。死因贈與的本質即為贈與契約,只是贈與物交付的時點約定在贈與人死亡時。然而,因死因贈與契約中之標的物,同時為繼承之標的,因此贈與人的繼承人有義務依該死因贈與契約將遺產的所有權交付給受贈人。
又按民法第408條第1項規定,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係因贈與契約為單務契約(贈與人無償贈送給他人),故法律給予贈與人反悔之機會,在贈與物未交付給受贈人時,贈與人可以直接撤銷贈與契約。
此外,按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473號判例所述,可以行使任意撤銷權的人,僅限於贈與人本人,且此一任意撤銷贈與權為專屬於贈與人本身之權利,不得為繼承之標的。因此,依本案例所述,A是無法撤銷該死因贈與契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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