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篇-限定繼承
- 2020-12-16
- 1849
臺灣現行遺產繼承制度有兩種類型: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
限定繼承是從民國98年開始,由法律強制規定,若是不辦理拋棄繼承即是限定繼承,而沒有以往的概括繼承了。
上述三種繼承方式分別代表以下意思:
① 限定繼承:僅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並可溯及既往。
② 拋棄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任何遺產、負債一併拋棄,遺產包括任何現金、存款、保險、房屋等動產及不動產皆屬之。
③ 概括繼承: 繼承人概括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
假如小明繼承的遺產價值總共有120萬,但小明爸爸欠ABC各120萬(債務多於遺產),以民國98年以前,三個月內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即是概括繼承話,小明繼承之遺產120萬還款後,仍受有總共240萬之債務。
如果是98年以後小明依然未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而以限定繼承方式限定財產的話,則按照比例ABC各受有40萬之清償金額,而剩餘共240萬之債務小明也不須以自有財產賠償了。
假如小明繼承遺產的總價值比債務多,則不管是民國98年以前的概括繼承抑或是現行的限定繼承,待將債務還清後,剩餘之遺產即由小明所繼承。
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