殯葬管理條例。第二七條
- 2019-03-05
- 929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2.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
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埋葬棺柩時,其棺面應深入地面以下至少七十公分,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一公尺五十公分,墓穴並應嚴密封固。但因地方風俗或地質條件特殊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1.其墓頂最高不得超過地面二公尺。
2.埋藏骨灰者,應以平面式為之。
但以公共藝術之造型設計,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